環評審批 東莞環評 各行業項目審批要求
作者: Guanglv
來源: 未知
發布時間:2018-04-19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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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分局:
為進一步規范環評審批工作,明確日常業務有關事項,特制定環評審批工作指導意見,請認真執行。具體如下:
一、建設項目審批管理
(一)環評編制工作委托要求
建設單位向市局或分局申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時,須提交環評文件編制事宜委托書。委托書內容須明確環評委托方及受托方,原則上委托方為建設單位,受托方為編制單位,表述不清,不規范的委托書,不予受理。
(二)環保審批信息公開要求
審批報告書時應按照有關要求做好環評公示,具體要求請參照《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2013]103號)。公示前,應核定環評是否充分說明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等內容。
(三)分局上傳審批意見要求
環保分局對項目進行初審或審批后,在綜合業務平臺(審批業務辦理系統)辦結項目時需上傳批復,要求該批復為加蓋公章后的紙質文檔掃描版電子文件。
(四)項目變更名稱要求
屬市局審批變更名稱項目,鎮街分局初審時,除在該變更項目的《申請書》上加意見蓋公章外,還需企業在《申請書》上加附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手指模、身份證復印件及雙方企業的公章,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或名稱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屬分局審批變更名稱項目,申報所交資料要求與市局審批的一致。
(五)審批含“環保”字樣項目要求
項目名稱、產品或原輔材料等名稱中含“環保”二字的,須具有國家環保部出具的相應資質證書予以證明,否則不予受理。
(六)鍋爐燃料技改審批要求
鍋爐燃料從燃非清潔能源(如煤、重油等)技改為燃清潔能源(如天然氣、輕質柴油等),技改前后鍋爐額定蒸發量沒增加的,可以變更形式申請環保審批,技改前后鍋爐額定蒸發量有增加的,視為一般擴建項目,申請單位應編制擴建項目環評文件報環保部門審批。
(七)環保專業基地內項目審批要求
在未完成污染企業整合入園工作前,暫緩審批與環保專業基地無關的項目;搬遷入園項目原則上不可擴大污染排放規模,待基地接納污染企業搬遷任務完成后再給予考慮。
(八)石馬河流域項目準入要求
1.禁止在石馬河流域(含潼湖水流域)內建設制漿造紙、電鍍(含配套電鍍和線路板)、印染、制革、發酵釀造、規模化養殖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或處置等重污染項目,暫停審批電氧化、化工和含酸洗、磷化、表面處理工藝以及其他新增超標或超總量污染物的項目。流域內,在污水未納入污水處理廠收集管網的城鎮中心區域,不得審批洗車、餐飲、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項目。
2.在流域水質沒有惡化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不列入禁止建設和暫停審批范圍:建設地點位于流域,但不排放廢水或廢水不排入石馬河,不會對水質和水環境安全構成影響的項目;通過提高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夠做到增產不增污、增產減污、技改減污的改(擴)建項目及同流域內遷建減污項目;流域內擬遷入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基地,且符合基地規劃環評審查意見的建設項目。
(九)建設項目防護距離要求
建設項目防護距離(包括: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噪聲衛生防護距離等)的設置須結合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規劃情況及已批建設項目防護距離設置要求進行評價。對須設置防護距離的建設項目,當地分局須將防護距離設置的要求抄送當地規劃部門,在建設項目防護距離內,嚴禁規劃建設學校、居民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筑。
(十)小五金、小塑膠廠建設項目審批要求
生產車間面積小于500 m2(不含辦公、倉儲、宿舍等不產生工業污染物的區域面積)的小型五金、小型塑膠廠建設項目可以用環境影響登記表辦理環評報批手續。要求:建設項目選址合理、周邊50米范圍不涉及環境敏感點,不涉及周邊群眾投訴;批復應明確提出廢水、廢氣、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放執行標準。
二、環評文件審查規范要求
(一)工商混合地區環評審查要求
建設項目附近有環境敏感點的,如工業類項目附近有商住區(建筑面積1000m2以上),環評文件須論證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并附相關證件或證明文件;同時,環評應按要求開展環境影響公眾參與調查。
(二)生態影響專項評價要求
占地面積大于10萬m2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在審核環評文件時需了解是否已開展生態環境專項評價,若未開展需指導建設單位完善。
(三)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審查要求
環評文件需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項目產生的固體廢物性質進行判斷,明確其屬于一般固廢、嚴控廢物或危險廢物,同時需污染源調查結果和危險廢物(嚴控廢物)鑒別結果列表說明,并明確危險廢物(嚴控廢物)的廢物類別、廢物特性、產生及處置情況、暫存設施等相關情況。對已投產并產生危險廢物(嚴控廢物)的項目在環評文件中須附有相關危險廢物(嚴控廢物)委托處置協議文件。
(四)項目用水排水量的審查要求
對有工業廢水產生并已投產的項目,在審查環評文件中須審閱“用水證明材料”(如半年內自來水水費單等資料),核實項目用水排水量和企業水平衡關系。
(五)建設項目環保管理審查要求
審核遷建、改建、擴建等非新建項目時,需加強對原項目環保管理情況的審核,如驗收、監理、排污許可等情況,如未完善的應要求環評加以說明。
三、項目“三廢”排放要求和執行標準
(一)零散工業廢水審批要求
噴漆、印刷洗板、超聲波清洗等有少量工業廢水產生的工序,審批時要明確廢水最終去向,如企業未評價配套廢水治理設施的,需明確采取何種可行的處理方式,如零散工業廢水轉移處理,在審批環節注意核實零散工業廢水量是否合理,收集措施是否可行。
(二)噴粉和焊錫工序審批要求
設備原已配套收集治理設施的可不另行配套治理設施,但須明確排放執行標準。
(三)VOCs排放要求及執行標準
1. VOCs排放行業主要為:
(1)石油化工企業;
(2)有機溶劑、涂料、油墨、膠粘劑等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生產企業;
(3)印刷、制鞋、家具、汽車維修、電子產品制造、紡織印染、涉及噴涂工序等企業。
2. 環評文件應將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內容,并論述項目建設與《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國函〔2012〕146號)、《印發<關于珠江三角洲地區嚴格控制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的意見>的通知》(粵環〔2012〕18號)等文件的相符性。
3. 嚴格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源頭削減,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的要求須滿足《關于珠江三角洲地區嚴格控制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的意見》(粵環〔2012〕18號)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保部公告 2013年第31號)的要求。
4. 采取嚴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提高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收集效率,盡可能采取密閉等措施以減少廢氣的無組織排放與逸散,項目建設須滿足《關于印發<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環發〔2012〕130號)中的“新、改、擴建項目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車間有機廢氣的收集率應大于90%,安裝廢氣回收/凈化裝置”的要求。
5. 嚴格揮發性有機物未端治理,在工業生產過程中鼓勵VOCs的回收利用,并優先鼓勵在生產系統內回用。揮發性有機物未端治理按照《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保部公告 2013年第31號)要求執行。
6. 產生VOCs量極少的工序(如僅有幾臺小型移印機,少量物料粘合)可允許無組織排放,但總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要2mg/m3以內。屬于家具、制鞋、印刷、汽車表面涂裝的行業,應執行相應行業標準要求;對于不屬于家具、制鞋、印刷、汽車表面涂裝但生產過程明顯排放VOCs的行業,VOCs排放參照廣東省《家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6-2010)執行。
(四)生活污水排放標準
1. 建設項目所在區域有相應截污管網或管網配套規劃的(以提供規范的管網規劃圖或辦理《城市排水設施接駁信息登記表》為準),執行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
2. 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無相應截污管網或管網配套規劃的,或無法提供規范的管網規劃圖、《城市排水設施接駁信息登記表》的,執行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
(五)石馬河流域生產廢水審批原則
位于石馬河流域的涉生產廢水排放現有項目回用及提標處理的原則按如下要求執行:
(一)不允許新增生產廢水的排放;
(二)對于原審批的生產廢水回用率未達到50%以上的建設項目,改、擴建要求其實施生產廢水回用至50%以上,工業生產用水循環使用率達65%以上。
(六)未能納入市政截污管網項目廢水提標原則
根據要求《關于印發<東莞市提高污水處理效能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東府辦)[2013]149號,生產廢水未能納入市政截污管網的,要求項目生產廢水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Ⅳ類或以上標準、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中較嚴的指標要求,并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以滿足功能水質要求。
四、審批權屬及環評類別
(一)企業取消污染設備、變更業務的審批權屬
1. 企業申請取消設備工序項目(重污染企業除外),可由環保分局直接辦理,辦理辦法參照“一般變更項目”執行。
2. 企業申請變更(名稱變更、地址名稱變更等),審批權限按照《關于印發東莞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名錄(2013年本)的通知》執行。
(二)部分項目類別審批權限補充說明
除《關于印發東莞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名錄(2013年本)的通知》外,可由分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還包括:油邊、熱轉印、噴粉、玻璃制品(不包括生產玻璃);工業廢水產生量100噸/日以下的超聲波清洗或研磨清洗(清水清洗或洗衣粉清洗)項目。
(三)鑄造項目的環評類別界定說明
1. 位于敏感區域的項目
(1)合計5噸(包括5噸)以上熔爐的項目需編制報告書;
(2)合計1噸(包括1噸)至5噸熔爐的項目需編制報告表和大氣專章;
(3)合計1噸以下熔爐的項目需編制報告表。
2. 位于非敏感區域的項目
(1)合計10噸(包括10噸)以上熔爐的項目需編制報告書;
(2)合計5噸(包括5噸)至10噸熔爐的項目需編制報告表和大氣專章;
(3)合計5噸以下熔爐的項目需編制報告表。
(四)化學品混合、攪拌類的環評類別界定說明
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應編制報告書的“石化、化工”類中的化學品混合、攪拌類項目,結合我市過往管理工作經驗,在滿足下列條件的前提下:1、混合、攪拌過程中不發生化學反應的;2、項目主要原料不含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列明“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類別化學品的;3、產品不為危險化學品的。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可按照“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風險專項評價”開展;若項目生產過程中產生明顯的水(大氣)污染物,可同時要求開展“水(大氣)環境專項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