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環評辦理的注意事項與相關問題
作者: Guanglv
來源: 未知
發布時間:2018-08-06 10:26
人氣:
從事環評工作的朋友都知道,東莞環評審批方面是越來越難了,尤其是涉及有機溶劑使用(包括油漆、膠水、油墨等)的工廠。當然,因為廠址問題這里不再探討,大家可以參考上一篇:辦環評對工廠的位置要求
對環評辦理時長、voc指標和“恢復原狀”處罰的不理解
近期有個環保公司業務員向環保部門反饋了自己的困擾:
環評是個目前出現頻率比較多的詞,電視,報紙,網絡都可以見到他的身影,環評成了一個時髦,越來越多的被社會大眾談及。 環評在我們國家重視較晚,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起初不被重視的環境生態等問題越來越突出,人民群眾對美好環境的訴求越來越強烈。政府也意識到之前因重點抓GDP,忽略環境問題而帶來的后果越來越凸顯,近些年逐步制定推出了一系列的環保政策和法規。環境惡化勢頭得到了明顯遏制,不過在抓環境與發展經濟之間如何平衡,仍然有很多地方值得關注,其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就是一個讓企業困擾,社會詬病的嚴重領域。究其原因,地方環保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崇尚本本主義,上級主義,簡單機械僵化的作風有關。脫離實際,違背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大大挫傷了投資者,創業者的積極性。
我們舉幾個東莞地區的實際案例。為了保護企業隱私,這里隱去企業的實際名號。
A企業,于2017年9月初申報環評,截止到18年1月30日仍沒有著落,時間前后共5個月。5個月時間意味著企業要白交5個月的房租,卻沒有任何產出,試問有幾個企業耗得起,什么時間能有個結果呢?
B企業,于2017年7月申報環評,企業生產工藝中有噴漆,需向政府申請VOC指標,企業多次詢問,政府回答模棱兩可,不知何時,等著吧。企業等了兩個月,實在耗不住,第三個月上了設備,開始未批先建。
C企業,是家電商,自己開了一家小型加工廠,通過網絡銷售。老板對環保政策了解不多,環評未辦就干起來了,2個月后聽朋友說起環評之事,決定補辦環評手續。2017年12月政府拿到該企業材料后,要求拆除所有設備方可啟動。因設備個大體重,拆除既費工又費時,多次向政府陳述:能否從鼓勵企業創業,拆除設備的具體意義考慮接受企業免去拆除的申請。可是政府以上面文件精神要求,必須拆除。最終企業考慮到拆除成本以及對政府這種形式主義作風難以認同而停止了環評工作。
D企業是家大型家具企業,員工達1500人左右,10多年前投資時,當地政府奉為菩薩,隔三差五噓寒問暖,唯恐服務不周。2016年,環保局在例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批先建,要求停產整頓。企業到環保部門補辦手續時,被告知辦不了。時過境遷,產業政策,功能區劃都變了,這類企業需要搬遷,企業也是進退兩難,畢竟搬移一次意味著幾百萬的損失,截止到目前,已經1年半以上了,目前該企業仍在生產。 我是一家環保公司的業務人員,與企業與政府接觸的比較多。
企業是經濟細胞,企業的健康成長關乎國家經濟。一家新建企業從租賃廠房,領營業執照,到申報環評,每一環接著一環,可是環環相脫各自為政,然而租廠房,辦執照辦環評每一步都是真金白銀,一旦有閃失,就意味著巨大損失,輕則幾萬,多則幾十萬,對一部分勢單力薄的初創企業無異于滅頂之災。如何避免這類情形,我個人覺得不難,項目能不能建設,最終都是政府決斷,政府應成立一個專門機構,專門對接社會對接市場。確保投資者精準高效安全建設,既保障了投資者的利益,也促進了社會財富和資源的高效運轉,利國利民。
環評工作的目的,我個人以為主要是兩個:
1,項目可不可以建設?
2,如果批準建設,項目建設及投產當中,產生的污染如何有效防治? 政府應將精力放在這些方面,至于未批先建當中,拆了又裝毫無意義勞命傷財的清空做法,政府還是需要審慎考慮。
環保局答復原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建設有環境影響的項目前,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的規定,對于“未批先建”的項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環保部于今年2月發布《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兩份文件,對于“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的查處及環評審批,針對不同情形分別提出了處理方案,對于“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環保部文件要求執行。
三、對于來信中提及的幾個具體項目的環評審批問題,由于資料不全,無法進行核實,建議來信人提供更詳細的資料直接聯系我局項目審批科咨詢電話,以便我局做進一步的研究核實。
事實上,環保局作為環境管理執法單位,并沒有立法權。關于未批先建的處罰要求,有些環保局工作人員也是覺得似乎不太合情理,但面對整個社會來說,加強管理和處罰力度,才能構建環評制度深入人心的局面。時代車輪下的小小犧牲品,那就讓它去吧。
環評辦理的時間跟工廠本身的生產工藝、原料、產品有關,也跟廠址所在鎮區的相關制度也有關。既然政策要求建設工廠前辦理環評,我們沒必要頂風作案,該找專業的環評單位和環保公司處理就找他們處理。
有些工廠老板不太重視環評,認為做好廢水廢氣處理設施就應該沒問題,管他手續不手續的;有些老板認為“有錢、有關系就可以搞定”,沒有正面去支持環評工作,反而去找途徑交“保護費”;還有些老板認為“查到再說”,查到的時候又抱怨“為什么沒有提前告知要辦環評?”吃一塹長一智,多么實在的說法!
最后,關于污染物指標問題,每個鎮區的情況不一樣,氮氧化物指標、VOCs指標、COD指標等等,具體還需跟鎮區環保局確認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