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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一企業違法不整改,按日處罰共270萬元

          作者: Guanglv 來源: 未知 發布時間:2019-06-19 10:05 人氣:


          東莞對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全市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6月18日,市大氣辦通報了2018年查處的大氣污染環境典型案例,詳細解讀了拒絕檢查、逃避監管、未驗先投等違法案例。特別提醒企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若沒在限期內整改,或者拒不改正的單位,將面臨“按日連續計罰”,逾期1天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一家企業違法污染環境,收到責令改正通知后,27天不整改,被生態環境部門開出按日計罰罰單270萬元。

          市大氣辦有關負責人表示,2018年全市查處環境違法行為4330宗,處罰金額2.7195億元。今年,市生態環境局組建了6個執法科,還成立了執法監管委員會,構建市鎮村三級生態環境執法監管體系,加強各類污染源日常巡查和突擊檢查,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因此,只有認真貫徹污染防治措施,依法規范經營,才能避開環保“雷區”。

          典型案例

          1.拒絕檢查 一企業被罰10萬元

          2018年11月7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出示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要求進入東莞市欣朗手袋有限公司進行環保檢查,但該單位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違反此項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東莞市欣朗手袋有限公司違反上述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其拒絕環保檢查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10萬元的罰款。

          2.逃避監管 罰款還要行政拘留

          2018年9月12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花季家居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正在生產的情況下,雙軌開榫機、高速鏤銑機未配套移動式粉塵收集器,雙軸銑床配套的移動式粉塵收集器閑置未用,逃避監管排放粉塵等大氣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違反此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東莞市花季家居有限公司違反上述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對其雙軌開榫機、高速鏤銑機、雙軸銑床實施查封。對其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企業處以10萬元的罰款,并將其相關負責人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行政拘留。

          3.按日計罰 拒不改正被罰270萬元

          2018年3月13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泓飛海沙淡化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設輸送、洗沙、噴水等工序,安裝運沙輸送帶、輪斗機、挖土機、鏟車等設備。現場露天堆放兩堆沙,沒有采取措施進行有效覆蓋。2018年3月16日,市生態環境局將《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該單位,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18年4月12日,市生態環境局復查發現,該單位現場堆放一堆沙,沙堆仍未進行有效覆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東莞市泓飛海沙淡化有限公司違反上述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先是對其第一次未采取有效覆蓋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10萬元的罰款。復查后,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處罰,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270萬元的罰款。

          4.未驗先投 企業和責任人共罰25萬元

          2018年9月10日和2018年10月10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東莞美迅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單位主要進行電子制品生產和銷售,設有變壓機、沖床、銑床、磨床臺、車床、清洗機、洗版機、手工絲印版、移印機、烤箱、波峰焊等設備。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但未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自主驗收,主體工程已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違反此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東莞美迅實業有限公司違反上述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其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企業和負責人分別處20萬元、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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