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審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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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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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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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堿廢氣凈化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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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治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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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處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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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處理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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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塵器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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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要求2018年全面表面涂裝等十大行業VOCs治理,加強全過程精細化管理,實施排污許可制,通過源頭預防、過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綜合措施,推動行業改造升級,實現達標排放。
(1)所有產生有機廢氣污染的企業,應優先采用環保型原輔料、生產工藝和裝備,對相應生產單元或設施進行密閉,從源頭控制VOCs的產生。
(2)鼓勵對排放的VOCs進行回收利用,并優先在生產系統內回用。對濃度、性狀差異較大的廢氣應分類收集,并采用適宜的方式進行有效處理,確保VOCs總去除率滿足管理要求。廢氣處理的工藝路線應根據廢氣產生量、污染物組分和性質、溫度、壓力等因素,且符合安全相關要求,綜合分析后合理選擇,具體要求如下:
對于5000ppm以上的高濃度VOCs廢氣,優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術對廢氣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輔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對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濃度VOCs廢氣,具備回收價值的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不具備回收價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燒、RTO爐高溫焚燒等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當采用熱力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宜對燃燒后的熱量回收利用。
對于1000ppm以下的低濃度VOCs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處理,無回收價值時優先采用吸附濃縮—高溫燃燒、微生物處理、填料塔吸收等技術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
含惡臭類的氣體可采用微生物凈化技術、吸收技術、熱力焚燒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同時不對周邊敏感保護目標產生影響。
對含塵、含氣溶膠、高濕廢氣,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燒、RTO焚燒等工藝處理前應先采用高效除塵、除霧等裝置進行預處理。
對于高溫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的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藝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的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廢吸附劑應按照相關管理要求規范處置,防范二次污染。
(3)含高濃度揮發性有機物的母液和廢水宜采用密閉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惡臭污染的污水處理單元應予以封閉,廢氣經有效處理后達標排放。
(4)企業應提出針對VOCs的廢氣處理方案,明確處理裝置長期有效運行的管理方案和監控方案,經審核備案后作為環境監察的依據。管理方案和監控方案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采用焚燒(含熱氧化吸附、吸收、微生物等方式處理的必須建設中控系統。
采用焚燒(含熱氧化)方式處理的必須對焚燒溫度實施在線監控,溫度記錄至少保存3年,未與環保部門聯網的應每月報送溫度曲線數據。
采用非焚燒方式處理的重點監控企業,可安裝VOCs濃度在線連續檢測裝置(包括光離子檢測器(PID)、火焰離子檢測器(FID)等,并設置廢氣采樣設施。
(5)企業在VOCs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時應監測VOCs凈化效率,并記錄在線連續檢測裝置或其他檢測方法獲取的VOCs排放濃度,以作為設施日常穩定運行情況的考核依據。環境執法機構應不定期對凈化效率、VOCs排放濃度或其他替代性監控指標進行現場檢查,其結果作為減排量核定的重要依據。
(6)企業應安排有關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VOCs污染控制的相關工作。需定期更換吸附劑、催化劑或吸收液的,應有詳細的購買及更換臺賬,提供采購發票復印件,每月報環保部門備案,相關記錄至少保存3年。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等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應參照執行。
(1)優化生產工藝過程。采取密閉生產工藝,推廣使用無泄漏、低泄漏設備。
(2)全面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建立省、市兩級LDAR管理平臺,企業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臺并落實排污許可證定期報告和信息公開要求,持續推進LDAR工作,實現LDAR體系的長效管理制。
(3)規范控制儲存、裝卸損失。
(4)強化廢水收集處理系統等逸散廢氣收集治理。
(5)提升有組織工藝廢氣治理水平。
(6)加強非正常工況排放控制。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C26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C271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等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應參照執行。
(1)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行業應推廣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體分涂料、無溶劑涂料、輻射固化涂料(UV涂料)等綠色涂料產品;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業應推廣使用非鹵化和非芳香性溶劑等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輔材料。
(2)淘汰落后產品、技術和工藝裝備。
(3)提升工藝裝備水平,采用密閉化一體化的生產技術。
(4)液體有機化學品要求儲存于配備氮封、壓力調節系統和相應安全裝置的儲罐中,并設置平衡管;生產車間內不應存放液體桶裝(200L及以下)物料,宜采用中間儲罐中轉存放,并采用管道輸送。
(5)優化進出料方式,投料和出料均應設密封裝置或設置密閉區域,不能實現密閉的應采用負壓排氣并收集至尾氣處理系統處理。
(6)以“分質分類、資源回收”為原則,不同工藝過程采用適宜的集氣方式和廢氣治理技術,有機廢氣分類收集、分類處置。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C21家具制造業、C33金屬制品制造、C34通用設備制造業、C35專用設備制造、C36汽車制造、C37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C38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不含C3825光伏)、C40儀器儀表制造業、C43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等行業表面涂裝工序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應參照執行。
(1)鼓勵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環保型涂料。
(2)鼓勵企業采用密閉型生產成套裝置,推廣應用自動連續化噴涂線。
(3)推廣靜電噴涂、無空氣噴涂、空氣輔助/混氣噴涂、熱噴涂等高效噴涂技術。
(4)禁止使用火焰法除舊漆,嚴格限制使用干噴砂除銹。
(5)除船體等大型工件涂裝及補漆確實無法密閉作業外,其它使用溶劑型涂料的工業涂裝工序必須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配備有機廢氣收集系統,并安裝高效凈化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6)底漆電泳工藝需配備至少一級回收電泳漆裝置。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C231印刷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應參照執行。
(1)禁止使用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油墨、膠粘劑;印刷工藝推廣使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平板印刷企業采用無/低醇化學溶劑的潤版液(醇含量不多于5%),印鐵制罐企業鼓勵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
(2)油墨、粘合劑和潤版液等含VOCs原料須密閉儲存,使用后的廢包裝桶需及時加蓋密閉。
(3)軟包裝復合工藝推廣無溶劑復合技術,書刊印刷行業推廣使用預涂膜技術。
(4)采用凹印、絲印的印刷車間及印制鐵罐的車間應具有有機氣體收集裝置;車間應配備良好的通風設備,廠區內車間外的空間無明顯異味。
(5)根據廢氣組成、濃度、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技術,對車間有機廢氣進行凈化處理。
(6)清洗用溶劑應進行回收。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C171棉紡織及印染精加工、C175化纖織造及印染精加工行業的定型機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應參照執行。
(1)鼓勵研究開發以蒸汽或天然氣作為熱定型熱源的后整理工藝技術,逐步推進中溫中壓蒸汽定型代替后整理加工中的導熱油鍋爐定型工藝。
(2)采用替代物質,控制有毒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的使用。鼓勵使用低毒、低VOCs或無VOCs含量的環保型整理劑及溶劑等原輔材料。
(3)定型機高溫廢氣宜經過熱能回收系統回收熱能,廢氣收集率應達到95%以上,車間內無明顯的定型機煙霧和刺激性氣味。
(4)定型機廢氣宜采用機械凈化與吸收技術或高壓靜電技術等組合工藝處理,機械凈化包括冷凝、機械除塵、過濾及吸附等技術處理后達標排放。
(5)凈化回收的廢油應妥善處置,防止二次污染。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C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應參照執行。
(1)禁止使用苯作為溶劑,優化設計以實現溶劑單一化配方,推廣應用水性樹脂生產工藝。
(2)開展溶劑儲存儲罐化和配料生產線封閉化改造。有機溶劑均應采用大型儲罐儲存,含溶劑樹脂應使用l噸以上的密閉容器(特種樹脂除外)儲運,淘汰小型料桶裝運。應采用密閉管道方式輸送溶劑并進行配料。禁止涂臺人工上漿,釜殘放料實施密封手口氣相平衡措施。
(3)生產線、配料系統等產生廢氣的工序設備應全封閉集氣。
(4)應科學合理地設計廢氣回收系統,回收DMF應配備三塔及以上精餾裝置,對可回收污染物可采用噴淋或靜電等回收裝置,干法生產線配套“一線一塔”廢氣噴淋回收裝置,PVC生產線配套靜電回收裝置。
(5)對不可回收的污染物應規范收集后,采用高效、穩定的工藝進行統一處理,精餾釜殘放料產生的廢氣,以及污水站廢氣應收集并處置。廢氣的收集和處理效率均需滿足環保要求,其中精餾脫酯的二甲酯尾氣經多級冷凝后宜單位采用直接焚燒技術、吸附技術或化學吸收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
(6)DMF精餾塔塔頂水經脫酯處理后,嚴禁直接回用于冷卻塔、鍋爐除塵或沖洗等,經冷卻回用至生產線的塔頂水二甲酯濃度必須低于50mg/L。禁止將二甲胺廢液送鍋爐或導熱油爐焚燒處理。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C28化學纖維制造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應參照執行。
(1)氨法溶劑采用DMAC全面替代DMF。
(2)鼓勵開發高沸點、低毒的溶劑和環保型紡絲油劑、助劑。
(3)規范稀釋劑、清洗劑儲存,物料運輸與使用應密閉化。
(4)鼓勵采用環保密閉型生產成套裝置。
(5)化纖產生VOCs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或區域必須進行廢氣收集處理。酯化、聚合、熔融、熱定型、熱井系統、液封槽等工藝廢氣和熱媒站泄漏廢氣、紡絲油劑廢氣、污水處理站及儲罐區等無組織廢氣應進行有效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
(6)滌綸聚醋生產中醋化反應蒸汽應回收乙暉,尾氣宜采用直接焚燒、蓄熱焚燒、催化焚燒等高效凈化措施后達標排放。
(7)氨綸生產聚合反應二甲基乙酰胺(DMAC)廢氣、紡絲南道廢氣應設置精制回收系統先行回收DMAC,精情尾氣宜采用吸收技術、吸附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
(8)應對FDY/DTY紡絲上油、加熱、牽引拉伸等環節的油劑廢氣進行收集,宜采用機械凈化與吸收技術或高壓靜電技術等組合工藝凈化后達標排放,其中機械凈化包括冷凝、機械除塵、過濾及吸附等技術,處理設施凈化效率不低于80%。無土油、加熱工序的POY等生產線暫不作要求。
(9)對粘膠基短纖維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CS2、H2S等廢氣須采用多級填料塔堿洗預處理后再經顆粒活性炭吸附蒸汽脫附(CAP)或直接接入硫磺制酸裝置進行高溫焚燒處理(WSA)。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C29橡膠和塑料制品業(重點C2911輪胎制造)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應參照執行。
(1)對所有有機溶劑及低沸點物料應密閉式存儲,以減少無組織排放。
(2)密煉機單獨設吸風管,進出料口設集氣罩局部抽風,出料口水冷段、風冷段生產線應密問化,風冷廢氣收集后集中處理。
(3)硫化罐泄壓宜先抽負壓再常壓開蓋,硫化機群上方設置大圍罩導風,并宜采用下送冷風、上抽熱風方式集氣。
(4)煉膠廢氣應采用袋除塵+介質過濾+吸附濃縮+蓄熱焚燒處理,小型企業可采用微生物除臭、多級吸收、吸附等工藝進行處理。
(5)硫化廢氣可采用吸收、吸附、生物處理、濃縮燃燒或除臭劑處理法等適用技術。
(6)打漿、浸膠、噴涂、烘干應采用密閉設備和密閉集氣,禁止敞開運輸漿料,溶劑廢氣應采用活性炭或碳纖維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C195制鞋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應參照執行。
(1)企業使用的膠粘劑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鞋和箱包用膠粘劑》
(GB19340-2014)標準要求及《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膠粘劑》(HJ/T220-2005)中關于鞋用膠粘劑規定。
(2)企業應減少小桶裝溶劑,盡可能使用大桶裝溶劑。
(3)溶劑調配、轉運與使用過程應盡量保持密閉。
(4)積極推進制鞋自動化技術運用,提倡采用熱熔膠機、自動上膠前幫機、自動上膠中后幫機等先進生產設備,自動調節出膠,智能控制出膠厚薄、涂膠位置,減少人工操作,削減膠水材料使用;
(5)高頻壓型、印刷、發泡、注塑、鞋底噴漆、粘合等各產生廢氣工段應采用密閉、半密閉技術或分區密封生產工藝線進行廢氣收集,噴漆、印刷工序廢氣收集率宜達到90%以上,其他生產工序廢氣收集率宜達到80%以上。
(6)粘合、清洗、烘干等工藝單元排放的有機氣體應盡量收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應采用吸收、吸附、吸附濃縮+焚燒等工藝處理后達標排放。
(7)企業采用吸附法的應定期更換吸附劑,并建立臺賬;并有詳細更換記錄。采用燃燒法的,設施要正常運行。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C292塑料制品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應參照執行。
(1)優先采用環保型原輔料,禁止使用附帶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質的廢塑料作為生產原輔料。
(2)對增塑劑等所有有機溶劑及低沸點物料采取密閉式存儲,涉及大宗有機物料使用的應采用儲罐存儲,并優先考慮管道輸送。
(3)破碎工藝宜采用干法破碎技術。塑料加工工藝優先選用自動化程度高、密閉性強、廢氣產生量少的生產工藝和裝備,鼓勵企業選用密閉自動配套裝置及生產線。
(4)破碎、配料、干燥、塑化擠出(包括注塑、擠塑、吸塑、吹塑、滾塑、發泡等)等生產環節中工藝溫度高、易產生惡臭廢氣的崗位應設置相應的廢氣收集系統。
(5)破碎、配料、干燥等工序鼓勵采用密閉化措施,減少廢氣無組織排放;無法做到密閉部分可靈活選擇集氣罩局部抽風、車間整體換風等多種方式進行。
(6)塑化擠出工序出料口應設集氣罩局部抽風,出料口水冷段、風冷段生產線應密閉化,風冷廢氣收集后集中處理。
(7)過濾、壓延、粘合等尾氣可采用靜電除霧器對有機物進行回收處理,發泡廢氣優先采用高溫焚燒技術處理,其他廢氣因根據污染物種類及濃度的不同,分別采用多級填料塔吸收、高溫焚燒等技術凈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