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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優化調整《東莞市建設項目差別化環保準入實施意見(修訂稿)》

          作者: glhb 來源: 未知 發布時間:2020-09-01 16:52 人氣:


          從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獲悉,東莞發布關于優化調整《東莞市建設項目差別化環保準入實施意見(修訂稿)》的通知。
           
          生態環保
           
          全文如下:
           
          關于優化調整《東莞市建設項目差別化環保準入實施意見(修訂稿)》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有關單位:
           
          《東莞市建設項目差別化環保準入實施意見(修訂稿)》(東環〔2018〕295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自2019年1月1日實施以來,充分發揮了環評源頭預防、優化產業布局的作用。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六穩”、“六保”工作部署,進一步協同推動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實施意見》中部分內容進行優化調整,具體如下:
           
          一、新建、擴建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VOCs排放重點行業、重點工藝項目及VOCs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項目(市重大項目、市經濟運行重點監測A庫企業且屬于企業自身產品配套所需的項目除外)須進入工業園區(或共性工廠)內建設,改建、遷建項目須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
           
          二、新增工業廢水排放的建設項目(市重大項目及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酒及飲料制造業、醫藥制造行業除外)原則上進入工業園區內建設。新建、擴建涉電氧化、化學鍍、酸洗、磷化、陶化、發黑(發藍)、蝕刻(含線路板蝕刻)、鈍化、電泳等涉水表面處理項目(市重大項目、市經濟運行重點監測A庫企業且屬于企業自身產品配套所需的項目除外)須進入工業園區內建設,改建、遷建項目須實施工業廢水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雙削減”。
           
          三、工業園區外建設(含新、改、遷、擴建)涉VOCs排放、涉水表面處理的工業行業項目環評文件需將以下環保管理措施作為重要參考依據納入污染防治工程分析:
           
          (一)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二)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有關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施,按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安裝主要污染物全過程智能監控設施并實施聯網監控。
           
          四、石馬河流域暫停審批所有新建、擴建涉零散工業廢水轉移處理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涉廢氣治理設施零散工業廢水除外但須轉移至上述流域外處理),其他區域新建、擴建涉零散工業廢水轉移處理的建設項目(市重大項目、市倍增計劃企業項目、市經濟運行重點監測A庫企業項目、公共民生工程及涉廢氣治理設施、實驗室零散工業廢水項目除外)須進入工業園區(或共性工廠)內建設,改建、遷建項目須實施零散工業廢水總量削減。
           
          五、符合排放工業廢水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其工業廢水污染物排放執行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及相關流域標準或國家、地方行業標準指標的較嚴值;處理后的工業廢水與生活區的生活污水接駁入城鎮污水管網前的混合口水質全因子必須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規定的水質標準。
           
          六、按照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整治方案》(環大氣〔2019〕56號)要求,新建涉工業爐窯的建設項目,原則上要入園進區(市重大項目、市經濟運行重點監測A庫企業項目及以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電為能源的新型特種陶瓷焙(煅)燒爐、鑄造熔化爐、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窯)除外),配套建設高效環保治理設施。
           
          七、以備案制形式支持東莞濱海灣新區、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依據區域規劃環評要求自主優化環境準入條件,依法實施創造型、引領型環評改革舉措,兩區所制定的優化環境準入條件及時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八、《實施意見》涉及本通知的有關準入政策以本通知意見為準,其他準入政策仍按《實施意見》及相關文件執行,《實施意見》及優化調整政策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試行1年,最終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國家、省有更新、更嚴環保管理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名詞解釋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名詞解釋
           
          一、工業園區
           
          本通知所稱工業園區指已依法完成規劃環評審查的開發區、化工專業園區、環保專業基地、工業集聚區。本市具體工業園區名單可通過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官網查詢(http://dgepb.dg.gov.cn/sjzxh.html),并實行動態更新。
           
          二、共性工廠
           
          本通知所稱共性工廠指將生產工藝相近、污染因子相似、治理措施相同的分散企業某一特定生產環節單獨剝離出來,實行集中生產、集中治污的集約型生產模式。
           
          三、表面處理
           
          表面處理指采用電化學、化學、熱加工等方法在基體表面上形成一層與基體的機械、物理和化學性能不同的表層的工藝方法。表面處理的目的是滿足產品的耐蝕性、耐磨性、裝飾或其他特種功能要求。
           
          四、VOCs排放重點行業、重點工藝
           
          根據《“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環大氣〔2017〕121號)、《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粵府〔2018〕128號)等相關要求,結合東莞產業結構特點,本市需入園進區的VOCs重點行業、重點工藝主要包括:
           
          (一)石化:重點控制《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行業代碼為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9其他原油制造、2614有機化學原料制造、265合成材料制造、282合成纖維制造的行業涉VOCs生產工藝。
           
          (二)化工:重點控制《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行業代碼為263農藥制造、264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2661中塑料助劑和橡膠助劑制造、2681肥皂及洗滌劑制造、2684香料、香精制造、2710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29橡膠和塑料制品業(不含煉化或硫化工藝的硅橡膠制品制造、企業自身產品配套所需的塑料配件注塑擠出成型工藝除外)的行業涉VOCs生產工藝。
           
          (三)工業涂裝:重點控制《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行業代碼為203木質制品制造、21家具制造業、24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33金屬制品業、34通用設備制造業、35專用設備制造業、36汽車制造業、37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38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39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40儀器儀表制造業、41其他制造業的行業涉及涂裝工藝的,其中噴粉及3331行業具耐高溫、耐磨、耐高腐蝕性能要求的少數特種集裝箱制造除外。
           
          (四)包裝印刷:重點控制《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行業代碼為231印刷行業、長臺絲印等涉VOCs生產工藝,其中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的出版物印刷、紙制品印刷及企業自身產品配套所需的商標標識絲印、移印工藝除外。
           
          五、市經濟運行重點監測A庫企業項目
           
          本通知所稱市經濟運行重點監測A庫企業項目指由市經濟運行監測調度指揮部認定批準的重點監測企業項目。
           
          六、行業類別
           
          依據最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行業類別按生產產品及其生產工藝綜合確定。跨行業、復合型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
           
          七、工業爐窯
           
          工業爐窯是指在工業生產中利用燃料燃燒或電能等轉換產生的熱量,將物料或工件進行熔煉、熔化、焙(煅)燒、加熱、干餾、氣化等的熱工設備,包括熔煉爐、熔化爐、焙(煅)燒爐(窯)、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窯)、焦爐、煤氣發生爐等八類,詳見《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整治方案》(環大氣〔2019〕56號)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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