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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通報涉氣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作者: glhb 來源: 未知 發布時間:2020-12-03 09:02 人氣:


          打贏藍天保衛戰,關鍵在于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從源頭堵住偷排、亂排廢氣有漏洞,有效遏制臭氧。東莞全面打響藍天保衛戰以來,拿出壯士斷腕、刮骨療毒的勇氣,淘汰落后產能、調整產業及能源結構,市生態環境局執法部門查處了一大批涉氣環境違法行為。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通報涉氣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按照打贏藍天保衛戰工作要求,為達到對違法企業懲治和教育相結合的目的,12月2日,市生態環境局對涉氣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予以通報,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齊心協力提升空氣環境質量,讓“東莞藍”成為尊重常態。
           
          有獎舉報
           
          1.涉氣企業廢氣逃避監管案
           
          案情簡介:2019年9月2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某玩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已辦理環保審批和驗收手續,設有噴漆、移印等工序和干式噴漆線6條(共配156支噴槍)、水簾柜3臺(共配3支噴槍)、移印機58機、絲印機28臺、注塑機14臺等生產設備。該公司噴漆、移印等工序正在生產,其中噴漆工序連接到廢氣處理設施間的管道破損,廢氣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部分廢氣通過管道破損處排放;移印工序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抽風未開啟,移印車間中的廢氣未經處理通過車間排風扇排出車間外環境。
           
          查處情況:針對該公司廢氣逃避監管的違法行為,2020年1月9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對該公司作出罰款40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件啟示:
           
          ①相關企業不正常運行廢氣處理設施的行為。本案當事人廢氣處理設施間的管道破損,導致廢氣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平時日常管理和維護不到位,當事人日后可實行專人管理并做好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臺賬,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②相關企業利用排風扇偷排生產廢氣的行為。本案當事人為規避監管,直接不運行移印工序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廢氣未經處理通過車間排風扇排出車間外環境,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于不顧。環保部門應當繼續加大對環境違法案件的宣講力度,充分利用微博、微信、電視、報紙、網絡,多方式,全方位宣傳環保法律法規,營造“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經營氛圍。
           
          2.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煤案
           
          案情簡介:2020年1月9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該單位的1臺6t/h燃生物質鍋爐正在使用,在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煤。
           
          查處情況:針對該單位在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煤的環境違法行為,2020年5月7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和《東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和保障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對該單位使用高污染燃料煤的違法行為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并處15萬元罰款。
           
          案件啟示:
           
          ①該單位重復環境違法。2018年10月15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該單位在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已驗收合格的1臺6T/H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燃料改為煤,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單位處沒收違法所得壹仟元,并處罰款壹拾壹萬玖仟元,共處壹拾貳萬元罰款。2018年9月21日,東莞市人民政府發布《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的通告》,將全市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該單位在2019年1月1日后仍以煤為燃料,違反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相關規定,屬于重復違法。
           
          ②采取有效監管措施手段,從根本上杜絕環境違法。違法企業一再寧罰不治、重復違法的情況說明生產者的違法經營所得遠遠高于處罰,處罰對他們來說比守法更劃算。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除了現行法律法規缺失明確的處罰約束與處罰規定,還有監管執法措施手段缺乏跟進,難以對寧罰不治、重復違法企業形成有效震懾。日常監管中,必須采取有效監管措施,及時做好后復查工作,從根本上杜絕環境違法。本案采用了沒收鍋爐的行政處罰手段,從根本上杜絕了重復違法的可能性。
           
          3.鞋材企業廢氣逃避監管案
           
          案情簡介:2020年3月19日和3月20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到東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該單位貼合、熱壓成型工序等工序正在生產,配套的有機廢氣處理設施沒有運轉,熱壓成型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直接通過車間窗戶及排氣扇排出,規避環境監管。
           
          查處情況:針對該單位廢氣逃避監管的行為,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①2020年6月3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單位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②2020年7月7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單位處30萬元罰款。
           
          案件啟示:
           
          ①做好現場檢查筆錄、視頻等資料。本案中當事人貼合、熱壓成型等工序及生產設備正在生產,廢氣處理設施沒有運轉。執法人員在筆錄中對當事人現場生產情況(涉氣)、熱壓成型工序產生的廢氣排放情況(即: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直接通過車間窗戶及排氣扇排出)、廢氣處理設施運轉情況等進行書面記錄和視頻拍攝,當事人廢氣逃避監管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②警示相關企業,嚴格履行環保義務。本案對企業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案中的當事人已辦理環保審批、驗收手續,已配套污染保護設施。現場檢查時,貼合、熱壓成型工序等工序正在生產,但是當事人因未及時對相關的廢氣處理設施進行檢查,導致配套的有機廢氣處理設施沒有運轉,熱壓成型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直接通過車間窗戶及排氣扇排出,規避環境監管。
           
          4.五金塑膠企業未批先建案件
           
          案情簡介:2020年4月1日,高埗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到高埗鎮沙鐵洲街1號東莞市某五金塑膠有限公司現場檢查。該單位經營場所原為東莞市高埗鎮保安圍村第四村,已辦理環保審批驗收手續。該單位經營場所變更后,未在新址辦理環保審批驗收手續。現場檢查時,該單位正在從事自行車配件生產,原材料主要是環碗增添劑、人造橡膠顆粒等,設有密煉造粒、注塑射出工序和2臺密煉機、7臺注塑射出機等生產設備,上述建設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十八類“橡膠和塑料制品業”第47項“塑料制品制造”行業中的“其他”,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總投資額為82000元。
           
          查處情況:該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7月16日對該單位作出處總投資額百分之三的罰款,即246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和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生產經營者建設項目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需要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否則,將面臨罰款、責令恢復原狀的后果。
           
          本案中,該單位原來的環評文件是對原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措施和對策,其相對應的批復是對上述內容的回應,相關驗收手續也是針對原建設項目環保措施落實情況的確認。該單位建設項目搬遷后,該建設項目屬于一個新的建設項目,該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如何,應當重新通過環境影響評價來明確,并最終通過自行驗收來落實相關環保措施 。因此,該單位原建設項目是否辦理環評、驗收手續與本案無關,不影響對該單位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認定。
           
          5.未批先建及未驗先投處罰案
           
          案情簡介:接到群眾舉報后,2020年4月20日和2020年4月21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東莞某無證照五金電鍍加工廠(以下簡稱“該單位”)進行檢查。該單位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主要從事五金電鍍加工,在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設電鍍、烘干、除油、清洗等工序及電鍍滾鍍線1條、烘干機1臺、除油機2臺、清洗桶若干等生產設備,未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現場檢查時,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出廠外。廢氣未經處理無組織排放。
           
          查處情況:該單位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單位作出總投資額百分之三的罰款。該單位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單位作出罰款40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件啟示:
           
          ①設立有獎舉報機制,發揮群眾力量。2019年以來,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公布《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有獎舉報試行工作方案》等相關文件,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充分發揮公眾監督的作用,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出臺多領域覆蓋的環境違法有獎舉報辦法,獎勵范圍涉及固體廢物、大氣、水環境污染等多種環境違法行為。本案的線索由群眾提供,充分發揮了環境監管中的群眾力量,使得環境違法行為早發現、早處理,有效避免了一些重大環境事故的發生。
           
          ②警示相關企業個人,嚴格履行環保義務。本案對企業或個人均可起到較好的警示作用,當事人法律意識及環保意識淡薄,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及環保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電鍍等重污染工序,擅自將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直接排入外環境并構成污染環境犯罪。鑒此,警示相關企業應當提高環保法律意識,加強企業自身環保監管和培訓,避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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