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推進落實建設項目告知承諾制環評審批
作者: Guanglv
來源: 未知
發布時間:2019-03-1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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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操作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操作細則》),并從2019年3月15日起試行,大力推進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提高環評審批效率。
《操作細則》明確,告知承諾制審批項目使用范圍(包括自來水生產和供應工程、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城鎮生活垃圾轉運站等20項屬市審批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涉環境敏感點的項目除外),指出建設單位可在網上按要求提交及填報相關資料,并在完成網上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攜帶所需材料報生態環境部門受理,生態環境部門完成受理后原則上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操作細則》還明確,事中事后審查發現建設項目存在以下情形的,認定建設單位已經取得的告知承諾制審批表無效,向社會公布,并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1.不符合告知承諾制審批范圍;2.存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不予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之一;3.建設單位或環評文件編制單位違反承諾,在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弄虛作假,致使環評文件內容失實的;4.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同時,對失信的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制定了相關懲戒措施:一是啟用部門聯合懲戒,納入信用黑名單。二是對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的失信行為建立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開。三是在環保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活動中,不授予失信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有關榮譽稱號;在其他評優評獎活動中,向相關單位反饋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失信情況。四是對失信的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停止執行其享受的環保優惠政策,對其關于優惠政策的審批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