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有價,損害擔責!東莞即日起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作者: Guanglv
來源: 未知
發布時間:2019-05-30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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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有價,損害擔責。”5月28日,從市生態環境局了解到,《東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正式出臺,首次就東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建立實施方案,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戴上“金箍圈”,誰損害生態環境,誰就承擔賠償責任。
《方案》提出,在全市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全市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機制完善、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公開透明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法治化。
損害生態環境須依法賠償
《方案》確立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值得注意的是,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哪些行為屬于生態環境損害?市生態環境局有關負責人對此作了解讀,《方案》規定生態環境損害涉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具體主要包括五種情形: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
二、在國家、省級和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生態環境資源類案件中,存在“后果特別嚴重”“情節嚴重”“數量巨大”等情形,或通過環境損害評估確認存在生態環境損害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且符合上述情形的;
五、其他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生態損害賠償需要賠償義務人支付清除污染、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生態環境功能損失、生態環境修復、其他應當賠償的等五方面的費用。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作為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賠償情況修復效果要公開
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市政府成立東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組長,負責統籌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行工作,解決重大疑難、跨區域跨流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賠償情況修復效果。
《方案》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評估、磋商、司法確認、訴訟”等程序。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主動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市政府指定的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賠償義務人實施修復過程中應當加強管理,防止發生新的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可以委托監理單位參與生態環境修復。同時,積極探索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推動全社會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進行監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積極營造“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社會氛圍,逐步構建完備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知多D
東莞市生態環境保護損害賠償范圍
1.清除污染費用,包括運輸費、污染物處理費等合理費用;
2.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費用,包括賠償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制定、第三方監理、修復效果后評估等合理費用;
3.生態環境功能損失費用,包括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費用;
4.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5.其他應當賠償的費用。
編輯:東莞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