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審批 | |||||||||
|
|||||||||
廢氣處理 | |||||||||
|
|||||||||
粉塵處理 | |||||||||
|
|||||||||
酸堿廢氣凈化工程 | |||||||||
|
|||||||||
噪聲治理工程 | |||||||||
|
|||||||||
廢水處理工程 | |||||||||
|
|||||||||
廢氣處理設備 | |||||||||
|
|||||||||
除塵器設備 | |||||||||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為加快推進我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實現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
位于東莞市轄區內,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詳見附件1)的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
二、實施時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屬于2017-2019年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35個行業(包括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及飲料制造業)的現有排污單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須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行業和管理類別表附件2)
(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除上述情形,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現有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2020年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和管理類別表見附件3)
(三)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三、核發部門
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核發排污許可證(其中茶山鎮、寮步鎮、大朗鎮、大嶺山鎮、石龍鎮、石排鎮、企石鎮、橫瀝鎮、東坑鎮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松山湖功能區直屬分局核發);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由各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核發排污許可證。我市各生態環境部門排污許可業務咨詢電話詳見附件4。
四、辦理程序
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以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有關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簡稱“國家平臺”)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
(一)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在國家平臺填報和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并向核發部門提交通過國家平臺打印出來的書面申請材料。核發部門對滿足條件的排污單位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
(二)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在國家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由系統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責任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依法持證、按證排污。排污單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六、其他事項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行政審批事項。持有“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也應按規定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2月3日
附: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致排污單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單位:
實施排污許可制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決策部署,將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排污許可證是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重要依據。
根據國家部署,我市將在2020年4月底完成35個已核發排污許可證行業的清理整頓,2020年9月底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發證登記工作;新建排污單位應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依法申領、按證排污是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各單位應自覺遵守排污許可相關規定,對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確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在國家規定的時限內,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辦理排污許可證申領或進行排污登記。全市生態環境部門將予全力支持。
相關指引詳見《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2020年全面實施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告》(網址: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政務公開-通知公告欄目http://dgepb.dg.gov.cn/zwgk/tzgg/content/mpost_2792834.html),各排污單位也可向所在鎮街(園區)生態環境部門咨詢。
其中,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核發排污許可證; 茶山鎮、寮步鎮、大朗鎮、大嶺山鎮、石龍鎮、石排鎮、企石鎮、橫瀝鎮、東坑鎮等9個鎮的排污單位,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松山湖功能區直屬分局核發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由各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核發排污許可證。
希望各單位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主動落實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履行好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共同為“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美麗東莞”做貢獻。
感謝對我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3月17日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