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審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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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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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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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堿廢氣凈化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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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治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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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處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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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處理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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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塵器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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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
東莞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不放松
近日,塘廈一家工廠
涉嫌違法排污被查處
或面臨最高100萬元的罰款
3月13日上午11時許,塘廈生態環境分局收到鎮污水治理指揮部提供的線索,稱寶山水林村六嶺路段河道被污染,并初步鎖定了污染源是位于林村六嶺85B號的東莞市錚睿精密五金電子有限公司。根據這一線索,塘廈生態環境分局、鎮污水治理指揮部、塘廈公安分局、林村社區聯合開展查處行動。
經查,該企業生產車間相關設備和生產工序正在運行,但未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各種金屬器械隨意擺放、雜亂無章。廠內一間約10平方米的房間,擺放有酸洗槽、堿洗槽、清洗槽等設施,地面污水橫流,發出刺鼻的氣味。
該工廠清洗金屬加工件的廢水稀釋后,未經任何處理,經墻邊排水管,直接排出,再經廠后的農田排渠,最終排入寶山水。執法人員在廠內排水口,以及該農田排渠處,用PH試紙檢測廢水,結果均顯堿性。
據悉,該工廠主要從事加工生產金屬鋁,未辦理環評及驗收手續。執法人員當場制作了雙筆錄,對該工廠進行了查封,對涉嫌未批先建、未驗先投、廢水直排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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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偷排700噸高濃度廢水
三名被告被判賠927萬余元
3月12日,市人民檢察院收到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東莞市第一宗由人民檢察院支持社會團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塵埃落定,二審判決袁某蒼、何某朝、陳某江三名被告賠償生態環境損害數額以及鑒定、訴訟等費用,共計927萬余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案情回顧:
三名被告半年偷排700噸高濃度廢水
據判決書披露,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袁某蒼雇傭陳某江為其在廣州市增城區經營的無牌電鍍廠的司機,并指示陳某江駕駛貨車將電鍍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運送到何某朝在石碣鎮百花路63號經營的無牌廢品收購站內,通過私設的暗管將廢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何某朝默許袁某蒼偷排廢水的行為。
在此期間,三人合謀共偷排廢水約700噸。經檢測,傾倒點的電鍍廢水含鎳、銅、鋅等各類重金屬嚴重超標,認定為有毒物質,導致當地生態環境受到嚴重損害。2017年1月13日,袁某蒼等三人的行為,被我市生態環境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生態環境部門立即將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線索移交到市人民檢察院。
鑒于袁某蒼等三人的行為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市人民檢察院對該線索依法立案,并按照訴前程序,于2017年8月發布公告,督促、鼓勵適格機關、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東莞市環境科學學會于當月回復并請求支持起訴,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決定支持起訴。該起案件也成為東莞市首宗由人民檢察院支持,社會團體提出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9年7月2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3名涉及電鍍廢水直排的被告賠償927萬余元。袁某蒼等三名被告不服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