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審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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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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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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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堿廢氣凈化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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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治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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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處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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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處理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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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塵器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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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最高罰款總投資額5%的罰款!
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或者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未重新報批或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
羅某某未批先建、未驗先投案件
一、案情簡介
2020年3月2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時發現,羅某某在東莞市大嶺山鎮舊飛鵝村嶺背石場果園內經營無證鍍鉻加工廠,在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現場設有電鍍(鍍鉻)、清洗、打磨等工序及電鍍機1臺、電鍍槽1個、水槍1把、打磨機2臺等相關生產設備,上述建設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二十二類“金屬制品業”第67項“金屬制品加工制造”行業中的“有電鍍工藝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上述建設項目的總投資額為貳萬伍仟元,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進行自主驗收,已投入生產。
2020年3月6日、7日,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無證鍍鉻加工廠產生的生產廢水排放至室外的2處露天滲坑,滲坑底部未做硬底化處理,根據廣州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相關檢測報告顯示,上述2處滲坑底泥中鉻含量超標,該滲坑底泥屬于含鉻廢物,危險廢物類別為HW21。
二、查處情況
針對該單位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2020年4月14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向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對上述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完成驗收,經驗收合格后,上述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如當事人逾期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將對當事人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2020年4月16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擬決定對當事人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五的罰款,即壹仟貳佰伍拾元。
3、2020年4月16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當事人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處肆拾萬元罰款。
4、2020年8月10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對上述危險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5、對羅某某違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已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案件啟示
當事人環保意識薄弱,將產生的生產廢水排放至室外的2處露天滲坑,滲坑底部未做硬底化處理,導致2處滲坑底泥中鉻含量超標,該滲坑底泥屬于含鉻廢物,危險廢物類別為HW21,給環境造成了不可逆轉的重大污染,行為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