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審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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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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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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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堿廢氣凈化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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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治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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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處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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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處理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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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塵器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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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驗先投或驗收弄虛作假,
最高罰款200萬元!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環保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20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20萬元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案例】
東莞市某箱包材料廠未驗先投案件
東莞市某箱包材料廠涉嫌“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其處貳拾伍萬元的罰款,本案及時補充調查固定了違法證據,對確定違法事實和明確涉及VOCs建設項目的調查標準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案情簡介
2021年7月15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南城分局在日常巡查時發現,東莞市某箱包材料廠主要從事加工箱包材料、手袋,未經生態環境部門同意擅自開工建設,設有溶膠、擠出、裁切等生產工序及擠出機2臺、粉碎機1臺、攪拌機2臺、裁片機1臺等生產設備,未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自主驗收,已投入生產。
二、查處情況
綜合現場調查情況和相關證據,某箱包材料廠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關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擬對該箱包材料廠處以貳拾伍萬元的罰款。本案已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給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稱該箱包廠已注銷工商執照,故我局改為對箱包廠的實際經營者徐某繼續處罰,處罰金額維持不變。